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条文解读

时间:2025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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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办理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派生定密的,应当根据所执行、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派生定密的规定。 派生定密,是指机关、单位对执行或者办理已定密事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的活动。机关、单位开展派生定密,不受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定密权限限制。无法定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可以因执行或者办理已定密事项,派生确定国家秘密;有法定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可以因执行或者办理本机关、本单位保密事项范围外已定密事项,派生确定国家秘密;具有较低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也可以因执行或者办理较高密级的已定密事项,派生确定超出本机关、本单位定密权限的国家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派生定密:(1)与已定密事项完全一致的;(2)涉及已定密事项密点的;(3)对已定密事项进行概括总结、编辑整合、具体细化的;(4)原定密机关、单位对使用已定密事项有明确定密要 求的。  不涉及已定密事项内容或者密点的,不应当派生定密。 派生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与已定密事项密级保持一致,不得自行调整密级。派生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按照已定密事项的保密期限确定。派生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批准;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原定密机关、单位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来源:金城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