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条文解读
【第四十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涉密军事设施及其他重要涉密单位周边区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军事禁区等场所、部位和涉密军事设施周边区域保密管理的规定。
第一款规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等涉密场所、部位保密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以下简称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军事禁区",是指设有重要军事设施或者军事设施安全保密要求高、具有重大危险因素,需要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加以重点保护,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划定的军事区域。"军事管理区",是指设有较重要军事设施或者军事设施安全保密要求较高、具有较大危险因素,需要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加以保护,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划定的军事区域。"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主要是指本身属于国家秘密,进入后可能对国家秘密安全造成危害,按规定不得对外开放的场所、部位。"采取保密措施"通常包括:划定安全控制区域、配备警卫力量、设置禁止进入标志、设置伪装遮掩设施,以及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等。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原则上不得对外开放,已有规定作部分开放的不得扩大开放的范围;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其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定位、描绘和记述等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
第二款规定涉密军事设施及其他重要涉密单位周边区域保密管理制度。"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包括军队为执行任务必需设置的临时设施。"其他重要涉密单位",主要是指国家秘密高度集中且密级较高,保密管理任务艰巨繁重的单位。涉密军事设施及其他重要涉密单位周边区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加强保密管理。
来源:金城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