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节选)
(2015年6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5年8月3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4年1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4年2月8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应当协助同级党组织开展巡视工作,宣传、统战、政法、保密、审计、财政、统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巡视工作,协同做好人员选派、情况通报、政策咨询、问题研判、措施配合、整改监督、成果运用等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协助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根据工作需要,应当听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统战、政法、保密、审计、财政、统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通报。
第六章 队伍建设
第四十条 巡视干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 坚持原则,敢于斗争,担当作为,依法办事,公道公派,清正廉洁;
(三) 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四) 具有履行巡视监督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能力;
(五)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抽调人员参加巡视工作,应当按照上述条件,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按程序征求党风廉政意见。
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四十二条 巡视机构、巡视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等各方面监督,带头强化自我监督。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对巡视千部特别是巡视组组长、副组长等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严格执行回避、保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作风纪律评估等制度规定,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巡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巡视机构、巡视干部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
(三)私自留存巡视工作资料,泄露与巡视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未公开信息;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