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选)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18年3月11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七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